深圳法援故事第期流浪乞讨人员王

时间:2021-11-2来源:饮食保健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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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王某某涉嫌盗窃案

案情简介

本案发生于年—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前后四次实施盗窃行为,分别窃取手机、现金、银行卡等物品,于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于年4月1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构成盗窃罪;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年11月5日11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公园路某某香花艺馆内,将被害人谢某某放置于收银台上充电的一部iphone4s手机(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盗走,随后将该手机卖出。

年9月20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深圳市布吉街道乐民路某某印章有限公司内趁被害人林某熟睡时,将被害人林某放置于旁边椅子上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几十元现金、一张身份证、一张港澳通行证及三张银行卡,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钱包内的钱消费后将该钱包丢弃。

年9月21日4时0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二路某宾馆前台内盗窃两包芙蓉王牌香烟,被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香烟丢下后逃离现场。

年9月2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深圳市宝安区71区兴东地铁站D出口某猪肉汤店内,趁被害人陈某某在店铺厨房内备餐时,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的一部华为P9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元)和一部华为荣耀系列手机(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盗来的两部手机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卖出。

年10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某网吧内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遂于年4月13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有四次盗窃、一次犯前科、一次行政前科、认罪认罚的情节。被告人曾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年4月2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粤刑初12X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于年4月27日提起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司发通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年8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王某某提供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年8月13日,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杨叶律师担任上诉人王某某在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即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阅卷分析,通过阅卷承办人发现上诉人的三个特点:

首先,上诉人身份无法查清,无具体身份证号码,基本无社会关系。

其次,上诉人患有小儿麻痹症和肺结核,基本没有生活能力,疫情爆发前在救助站度日。

最后,前科劣迹多。在年9月1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其次在年12月12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如今又因盗窃罪入刑,且本次查明的四次盗窃犯罪时间横跨年至年,且有多项上诉人自述的盗窃事实因时间久远证据不足未被起诉,表明上诉人可能存在持续盗窃的行为及心理特点,辩护难度较大。

在承办人会见上诉人的过程中,上诉人反复称自己是黄大仙当代传人,并说网上有自己的视频佐证,同时认为自己无罪,摄像头拍的都不是事实。其行动因其小儿麻痹异于常人,应属于肢体残疾人,从交谈上看无精神障碍,语言有逻辑,但大部分都不像是说真话,需要花很长时间做沟通和交流。承办人在会见后登陆王某某给的网址,确实搜索到王某某所称的视频并观看,视频内容基本上属于同村的人在旁调侃,他在视频中说有公安的人找他,且把被公安追逃这件事情说得很自豪,看上去特别希望被警方通缉,引以为豪。

由于视频显示时间为年,通过其举止承办人也怀疑其可能有精神疾病,且推测年就可能患有精神疾病。

综合以上情况,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在定性上无可争议,但难点在于上诉人的行为认知和精神状况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承办人随后和看守所的管教就上诉人表现出来的问题进行沟通,管教称王某某每次被羁押,看守所都为此困扰,同仓人也都“欺负”他,不得已多次换仓关押。上一个案件释放后王某某也常在救助站吃住,但仅仅救助站的救助无法控制其再犯的风险。实际上王某某在上一次案件被羁押时,已对其做过精神鉴定,鉴定结果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审法院裁决

综合以上情况,既然刑事责任能力是具有的,则承办人认为上诉人可能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居无定所,沿街流浪,针对此类因自身无劳动技能与劳动意愿,自身患有一定残疾而不断触犯法律底线的社会边缘人群,承办人再次对案件情况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结合会见情况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辩护意见,具体理由为:

一、上诉人王某某的四次盗窃行为获利只有几百元,社会危害性低且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所实施的四次盗窃行为中,年11月5日盗窃的iphone4s手机价格未知,年9月20日第二次盗窃中仅获利几十元,在随后的第三次盗窃两包芙蓉王牌香烟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发现而未得逞;对于上诉人王某某第四次盗窃的两部手机,虽其中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元(另一台无法鉴定),但其获利也不过60元。因此,上诉人王某某的四次盗窃行为仅仅获利数百元,社会危害性极低,且上诉人王某某自到案以来,所作的五次供述如实供述了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上诉人王某某身患残疾,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有时无法完全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身份不详,又患有小儿麻痹症和肺结核,身患残疾,基本没有生活能力,疫情爆发前在救助站度日,常年混迹街头,属于社会边缘人群,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帮助。同时,在会见上诉人的过程中,辩护人注意到其行为举止怪异,言语混乱疯癫,基本无法与正常人交流,坚称自己是黄大仙的传人,并说网上有自己的视频佐证。辩护人曾于网上搜索上诉人所言的视频并观看,因方言障碍无法得知其具体表达含义,但寻找懂该地方言的人帮助翻译后知道其大致在骄傲自己被追逃,可见其价值观世界观肯定是不同于普通人的。但通过其举止依然可以看出其早在年就已经是残疾人,但无法判断是否可患有精神疾病,可能无法完全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在被害人林某的陈述中(刑事侦查卷p35)也可以看到上诉人王某某的精神异常,“问:是否认识对方?答:不认识,但是这几天我看到他都在我们店附近徘徊,还跟我们说过话,说话有点疯言疯语的,我觉得他是精神有问题。问:他看起来精神有问题?答:他说他是黄大仙的徒弟,又说要买马之类的,所以我就觉得他精神有问题。”因此,辩护人申请启动精神司法鉴定程序,以确认上诉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健全,以采取恰当方式引导、矫正上诉人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前案与本案发生时间间隔不长,且仅就案情而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虽疯言疯语、言行怪异,但本身并未表现出较为明显的精神异常,且前案做过精神鉴定,最终并未同意辩护人的申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年9月27日作出()粤03刑终13X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件,但也得以窥见流浪乞讨人员的困境,就像曾经的网红“窃格瓦拉”一样,他们往往无业、贫困、劳动能力匮乏,而贫穷不仅常常与各种资源的匮乏相伴,而且与歧视、种族主义、家庭破裂、危险的居住环境、没有工作、社会孤立和有限的社会支持联系在一起,由此也造就了此类人群的高再犯率,盗窃、故意伤害等传统罪名更是重灾区。

有鉴于此,承办律师在阅卷及会见过程中,更注重与受援人沟通,尽力了解其日常生活条件和社会活动状况,在明晰其系社会边缘人群后也积极与看守所和法院进行沟通。在看守所方面,了解到其前案入罪羁押在看守所的经历,以及现在羁押在看守所带来的一些挑战管理的问题,例如由于其残疾受到同仓友歧视,一些无道德的习惯导致不得不为其不断换仓关押。法院审理中,承办律师向法院提出是否可在本案中再次对受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一次司法鉴定,法院最终并未同意辩护人的申请,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二审法院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此类案情较为简单但无具体身份信息的案件从快处理,有利于减轻司法压力,促进繁简分流,加快审判中心主义的的实现,但这类人群的犯罪预防工作,司法工作人员与法律服务人员能做的工作有限,需要更多的社会工作来支持。

本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杨叶律师

法援故事编辑: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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