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及发展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及发展郭美满
台北市立大学特殊教育学系助理教授
年的特殊教育法修法,是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里程碑,受美国特殊教育思潮影响甚巨,其零拒绝、无障碍环境、融合教育的精神与理念,至今仍是特殊教育的主流。台湾是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其特色,美国则是普通法系国家,以不成文法为其特色,案例法(caselaw)是普通法的重要法源,「前案拘束原则」(staredecisis)则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原则。本文将简要介绍美国的法律系统及法规汇编,并以美国身心障碍教育及资赋优异教育法案为例,介绍其修法沿革与部分内涵说明。惟有了解美国法案修法沿革及详阅全文,才能全面性了解美国特殊教育法案的内涵,以供借镜参考。
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碍者教育法案、资优儿童教育法案、不让任何一位孩子落后法案,普通法系
壹、前言
法治国家一切行为必须制定法律予以规范,法律系以公平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之立法目的系为保障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之国民接受适性教育之权利。自民国73年首次制定公布全文25条;民国86年作了一次修正全文33条的变革,特别着重于落实融合教育及早期疗育的精神与行政作为;经过十余年的施行,民国98年又再次完成修正全文51条的法制作业,民国年、年分别修正了部分条文,使对特教学生的适性教育更臻于完备(郭美满,)。目前,民国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是现行适用的版本。
上述民国86年的特殊教育法修法,是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里程碑,受美国特殊教育思潮影响甚巨,其零拒绝、最少限制的环境、融合教育的精神与理念,至今仍是特殊教育的主流。美国于年制定的「身心障碍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Act;以下简称IDEA法案),又称-公法,更是常被引述的著名特殊教育法案。了解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背景因素,方才有助于深入探讨美国特殊教育的精神与法案内涵。
台湾与美国分属不同的法系,台湾是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其特色,法官适用法律时以适用条文为原则,习惯与判例则用于补充成文法不足之处;美国则是普通法系国家,以不成文法为其特色,案例法(caselaw)是普通法的重要法源,「前案拘束原则」(doctrinestaredecisis)则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原则,此二者为普通法的特点,亦为普通法系国家的特质(陈文吟,)。美国的「94-公法」与「IDEA法案」是不同的法案,但二者间的关联性如何?美国法院的判例为何如此重要且具影响力,而台湾却鲜少有知名的特殊教育判例?本文拟介绍美国的法律制度(以联邦政府为主),并以「身心障碍者教育法案」、「资赋优异儿童教育法案」及「不让任何一位孩子落后法案」为例,论述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之概况。
贰、美国的法律系统
年美国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而独立,美国的法律制度既受殖民母国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因而造就了美国法律制度的特殊风貌和精神。英美法系是强调法院判决的制度,美国许多法律的发展都是由一些有名的法院判决开始(美国之音,)。但美国于殖民地时代,即已发现法典的重要性,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根本大法联邦宪法(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陈文吟,)。联邦宪法的修正,不得由联邦政府单方面修正,以免联邦政府利用修宪,扩张联邦之权力而相对剥夺州之权力。联邦宪法系全国最高法律,联邦政府行使宪法授予之权力,高于各州之权力,以维国家之统一(廖正胜,)。
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行政权执行法律;司法权解释法律。美国法律的主要来源有宪法(constitutionallaw)、制定法(statutorylaw)、行政法规(regulatorylaw)、案例法(caselaw)。最高位阶的法律是为宪法,宪法条文赋权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制定法)而制定行政法规,最后法院透过个案的审判以解释法律,而累积成为案例法(Yell,)。四种法律间的关系如图一。
图一美国法律主要来源(Yell,)
联邦宪法的第一条第八项(Article1,Section8)允许国会将联邦政府的经费支用于一般性的福利(generalwelfare),此为特殊教育立法的重要法源。IDEA法案即是依据宪法而制定的联邦法律(Yell,)。
另就特殊教育发展史而言,年通过的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FourteenthAmendmentto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也极为重要,条文内容明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美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Yell,)。
二、制定法
联邦宪法授予美国国会制定法律,联邦宪法第一条明定国会拥有立法权(Legislativepower),国会包括参议院(TheSeenate)及众议院(TheHouseofRepresentatives)。参、众两院均有立法权,亦均有提案权,两院均可个别提案通过后,再将法案送请另一院进行审议,俟两院通过后,送交总统签署后生效。联邦法律的制订,在经过两院通过、总统签署后成为法律,称为公法(PublicLaw,P.L.),因此有法案名称外,也同时会有一公法的数字型编号,是依国会会期依序编号。在国会会期结束时,依编号发行。例如:IDEA法案,又称P.L.-公法;年布什总统签署后生效的IDEA修正法案,又称P.L.-公法。以公法编号的缺点在于无法就特定领域的法律进行检索。因此年美国联邦众议院出版美国联邦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依不同的法律订标题编辑成册,并依标题字母排序,涵盖所有公法,共五十类(50Titles),U.S.C.每年会更新辅助资料,每六年会重新发行(Yell,;廖正胜,)。
三、行政法规
由于国会通过的法律通常是较广泛及一般性的规范,因此国会赋予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regulations,alsocalledrulesorguidelines),以解释及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法律的一般性内容会予以特定周详的解释,也会订出法律执行的程序,因此行政法规也具有法律的效力(Yell,)。
另总统可藉由行政命令(executiveorder)及总统公告(presidentialproclamation)而制定行政法规,借以执行行政功能。行政法规及总统公告在经合法的公告程序后,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中行政法规更须公告于联邦登录簿(CodeofFederalRegister,FR),以达公示效果(陈文吟,)。
联邦规则法典(CodeofFederalRegulation,CFR)系行政法规的汇编。编辑的架构是类似于美国联邦法典(UnitedStatesCode,U.S.C.),共五十类(50Titles)。由美国登录局(theOfficeoftheFederalRegister,OFR)于每年一月一日出版。
四、案例法
判例乃法院就诉讼事件所为判决之先例,即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为之判决,嗣后遇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该判决被引用而为判决,此一判决即为判例。大陆法系各国(包括台湾地区),因采取成文法主义,判例只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而否认判例亦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但在英美国家,因采取不成文法主义,判例同时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拘束力(陈丽娟,)。
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采取不成文法主义,案例法(caselaw)是普通法系国家的重要法源。虽然美国透过国会制定法律及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则已相当制度化,但经由法院审判而造法的案例法仍占一席之地(Yell,)。
美国司法制度具有下列特征:(一)联邦与各州法院各自分立,各成系统,各自审理其管辖之案件,但州法院违反联邦宪法或法律之州法案件,得自州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二)司法与立法、行政分立分权,各自独立行使宪法授予之权力。(三)虽宪法未明定司法审查制度,但至年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而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四)采行陪审制度。(廖正胜,)。
美国的联邦法院是由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门所构成,并依据美国宪法与联邦法律来运作。在联邦法律中的「美国法院」(CourtsoftheUnitedStates)一词专指美国联邦政府的联邦法院,而并不包括各州法院。其中美国宪法只指明要成立最高法院,其余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部分,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s)、上诉法院(UnitedStatesCourtsofAppeals)、最高法院(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ates)(维基百科,无日期)。
美国在年代之后,即藉着身心障碍的相关立法与法院的判决,迫使负责教育事务的各州政府与地方学区正式与彻底维护身心障碍学生的入学权益。例如:年PennsylvaniaAssociationforRetardedChildrenV.Pennsylvania诉讼案,控告宾州政府在年通过的公立学校法(PublicSchoolCodeof)中相关条款歧视智能不足儿童,原告认为此违反了联邦宪法的法律平等保护原则而提出控诉。由宾州东联邦地区法院(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sfortheEasternDistrictofPennsylvania)判决原告胜诉,因此推翻了宾州政府年所通过的公立学校法中,违反联邦宪法「法律平等保护原则」的教育条款(秦梦群,)。
至于台湾地区所谓的判例,是依据法院组织法(民)第57条规定: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见解,认有编为判例之必要者,应分别经由院长、庭长、法官组成之民事庭会议、刑事庭会议或民、刑事庭总会议决议后,报请司法院备查。经以「特殊教育」、「身心障碍」二词检索,仅有年判字第号,有关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事件之扶养义务的一则判例。显然地,台湾地区的判例只是辅助之用,在法源的重要性无法与美国相提并论。
参、IDEA法案
较常被引述的美国特殊教育三大法案分别为:
(一)年复健法案第项条款(RehabilitationAct;section)。
(二)年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EducationforAllHandicappedChildrenAct;EAHCA)。
(三)年美国障碍者法案(AmericanswithDisabilitiesAct;ADA)。
上述EAHCA法案(年更名为IDEA法案)被视为特殊教育法案,因法案执行的经费是由联邦政府支应经费,必须由国会定期检视并再签署(reauthorized)。而复健法案第条款与ADA法案被归类为人权(civilright)及反歧视法案(Bartlett,Etscheidt,Weisenstein,)。
例如台湾地区也并存「特殊教育法」与「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由于二法适用对象的资格条件略有不同,并非所有的身心障碍学生都能适用二法的权益保障。「身心障碍权益保障法」虽涵盖就学、就医、就业、社会参与等条文内涵,但现归属于中央机关卫生福利部主管的社会福利法规,而少被视为特殊教育法规予以论述。
(一)IDEA法案修法沿革
法律修法时可持续使用相同法律名称,以台湾地区立法为例,如:特殊教育法;或同时修改法律名称及条文,例如:残障福利法、身心障碍者保护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兹将美国IDEA法案的修法沿革,依序列出如表一。
(二)障碍儿童的定义
IDEA04法案第一类(TitleI)第项(SEC.)(3)的定义如下:障碍儿童(childwithadisability)一词是指儿童(1)有智能障碍(mentalretardation)、听觉障碍(hearingimpairments(includingdeafness))、说话及语言障碍(speechorlanguageimpairments)、视觉障碍(visualimpairmentsincludingblindness)、严重情绪障碍(seriousemotionaldisturbance)、肢体障碍(orthopedicimpairments)、自闭症(autism)、创伤性脑损伤(traumaticbraininjury)、其他健康障碍(otherhealthimpairments)、或特定的学习障碍(specificlearningdisabilities)。(2)因而有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需求。
上述智能障碍类别可允许各州政府改用认知障碍(CognitiveDisability)或智能障碍(intellectualdisability)的名词替代;严重情绪障碍也可使用情绪障碍(emotionaldisturbance)一词。
表一美国IDEA法案的修法沿革
(三)俄亥俄州教育部的定义
美国俄亥俄州教育部(OhioDepartmentofEducation)官方网页中文版「年身心障碍者教育改进法案家长指南」(AParentsGuidetotheIndividualswithDisabilitiesEducationImprovementActof),对各身心障碍名词的定义如下:
1.认知障碍(CognitiveDisability)
明显地低于一般平均的智力,同时缺乏适应性的行为(换言之,就是缺乏适应的能力)。这会在孩子的发育期间显现出来,并对孩子的教育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2.聋盲(Deaf-blindness)
同时发生的听力和视力障碍。这种组合造成严重的沟通和其他发育和教育的问题,以致聋盲的孩子不能适应于只为聋童或只为盲童而设计的特殊教育课程。
3.失聪(Deafness)
严重的听力障碍,以致不论孩子有没有使用扩音器,都不能透过听力来处理语言,并影响孩子的教育表现。
4.情绪障碍(EmotionalDisturbance)
在长时期中或某种程度上表现出下列一个或更多会影响孩子教育表现的特性,这个状况导致:
.不能用智力、感官或健康因素来解释的无学习能力;
.没有能力跟同侪或老师建立或维持令人满意的关系;
.在正常的情况下,有不适当的行为或感觉;
.一种普遍不快乐或忧郁的情绪;或因为个人或学校的问题而发展出生理症状或恐惧的倾向。
此名词包括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此名词不适用于社交不适应的孩子,除非确定孩子有严重的情绪障碍。
5.听力障碍(HearingImpairment)
会不利地影响孩子教育表现,但不包括在失聪定义下的永久的或不稳定的听力障碍。
6.多重障碍(MultipleDisabilities)
同时发生的多重障碍(诸如认知障碍和失明、以及认知障碍和肢体障碍),这个组合造成严重的教育问题,以致不能适应于只为单一障碍而设计的特殊教育课程。这个名词不包括聋盲。
7.肢体障碍(OrthopedicImpairment)
一种会不利地影响孩子教育表现的严重肢体障碍。此名词包括由先天畸形(例如畸形足、缺肢)造成的障碍;由疾病(例如小儿麻痺症、骨结核)造成的障碍;以及其他原因(例如脑性麻痺、截肢以及由骨折或烧伤引起的挛缩)造成的障碍。
8.其他健康障碍(OtherHealthImpairment)
有限的体力、活力或警觉性(包括对环境刺激的高度警觉性),因为慢性或急性的健康问题,诸如气喘、注意力不足症或注意力不足过动症、糖尿病、癫痫、心脏问题、血友病、铅中毒、白血病、肾炎、风湿热或鎌状细胞贫血和妥瑞氏症(Tourettesyndrome),而造成对教育环境的警觉性不足,并不利地影响孩子的教育表现。
9.特定的学习障碍(SpecificLearningDisability)
一种关于理解或使用口语或书写语言的基本心理过程的障碍,外在表现为不完美的听、想、说、写、拼字或数学计算的能力。此名词包括诸如知觉障碍(perceptualdisabilities)、脑伤(braininjury)、轻度脑功能不全(minimalbraindysfunction)、诵读困难(dyslexia)以及发展性的失语症(developmentalaphasia)。此名词不包括其学习困难主要导因于视觉、听觉或运动能力,认知障碍,或环境、文化或经济等不利因素的孩子。
10.言语障碍(SpeechorLanguageImpairment)
一种沟通的障碍,诸如不利地影响孩子教育表现的口吃、发音受损、语言障碍或声音障碍。
11.创伤性脑损伤(TraumaticBrainInjury)
由外力或其他医疗状况造成的脑部损伤,包括但不限于中风、缺氧症(anoxia)、感染疾病、动脉瘤(aneurysm)、脑瘤和因为医疗或外科治疗造成的神经损害。这些伤害造成全部或部分的功能性障碍和/或心理障碍,以致不利地影响孩子的教育表现。此名词适用于开放性或闭锁性头部损伤,以及其他导致后天脑部损伤的医疗状况。导致下列一项或多项损伤的伤害,诸如认知、语言、记忆力、注意力、推理能力、抽象思考、判断力和、解决问题;感官、知觉和运动的能力;心理社会行为、身体功能、信息处理和说话。此名词不适用于先天的或退化的脑部损伤,或因为出生创伤而引起的脑部损伤。
12.包括失明的视觉障碍(VisualImpairmentIncludingBlindness)
即使在矫正之后,还是不利地影响孩子教育表现的视觉障碍。此名词包括部分视力和失明。任何孩子有视觉障碍即表示:在根本上不属于知觉性质的视觉障碍,导致较好的一眼在矫正后的测量视觉敏锐度为20/70或更差;或一种影响视觉功能的生理视觉状况,以致在教育的环境里需要特殊教育安置、材料或服务。
虽然民国86年特殊教育法修法后,台湾地区障碍类别已渐采美国IDEA法案的分类,但因国情及立法影响因素,台美二国间仍有差异之处,例如听力障碍,美国细分失聪与听力障碍;例如民国年台湾地区新增的脑性麻痺类别,美国归类于创伤性脑损伤;又如注意力缺陷过动症儿童,在台湾地区经特教鉴定后或为情绪行为障碍或为学习障碍类别,但美国则明确归类于其他健康障碍类别。
肆、资赋优异儿童教育法案
国内学者引述的年资优儿童教育法案(GiftedandTalentedChildrensEducationActof)(毛连塭,民78),并不是单独制定的法案,该法案是附属于年教育修正案_EducationAmendmentsof;P.L.95-公法)第九类A部分(TitleIX,PartA),但教育修正法案第项(a)条款规定:A部分可以被引用称为「年资优儿童教育法案」。
教育修正案是年中小学教育法案(TheElementaryandSecondaryEducationActof:ESEA法案)的修正与增订,共计十五类,其性质属于普通教育法案。第一类(TitleI)的标题为特殊教育需求儿童的经费补助,主要是对教育不利儿童(educationallydeprivedchildren)提供特殊教育方案;第九类(TitleIX)的标题为其他教育方案(AdditionalProgram),A部分(PartA)标题为资赋优异儿童,第项(c)条款规定联邦政府应对州或地方教育机构提供经费补助。
年国会再签署的法案名称已改为「不让任何一位孩子落后法案」(NoChildLeftBehindActof)。
中小学教育法案的修法沿革,依序列出如表二。
(一)资赋优异儿童的定义
年教育修正案第项(SEC..)定义:资赋优异儿童是指在幼儿园、小学或中学教育阶段的儿童,在智能、创造力、特殊学科、领导能力,或表演才艺术等领域,能提出具有高成就的能力或潜能的证明,因此这些儿童需要学校提供非一般性的教育服务与活动。
表二中小学教育法案的修法沿革
(二)俄亥俄州教育部的定义
兹以美国俄亥俄州教育部(OhioDepartmentofEducation)官方网页中文版的内容,叙述如下:
依据俄亥俄州修正法案第.01-07条(法律)和俄亥俄州行政法案第-15条(法规)。在俄亥俄州,资赋优异儿童的认定。(Identification)主要在四方面:超常的认知能力、独特的学习能力、创造性的思维能力、视觉或表演方面的艺术才能。独特的学习能力包括四方面:数学、科学、阅读和写作或读写的综合技能,和/或社会研究。必须使用俄亥俄州教育部批准和提供的清单中的测试法和检查法。除了视觉或表演艺术能力之外,儿童必须在过去二年内达到这些规定的分数。每个领域的合格标准如下:
1.超常的认知能力在智力测验中,得分高于平均值两个标准点;在全国标准化能力测验中,基本项目或综合项目的得分达到或高于95%,或在全国标准化测验中,被确认获得上一年级的标准分数。
2.某领域独特的学习能力在某领域独特学习能力的标准化测验中,得分达到或高于国家95%的水平。儿童可以在多个领域具有独特学习能力的天赋。
3.创造性思维能力在智力测验中的得分高于平均值一个标准点(减去标准测量误差量);在创造性能力测试中或在创造性行为考试中,得分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成绩。
4.4.视觉或表演艺术能力在受过训练的人面前,展示自己的作品、进行试听表演或其他方式的表演或展示,显示出自己在视觉或表演艺术方面有超常的能力,并且在特定艺术领域的行为考试中,得分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成绩。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民)第四条:将资赋优异分为(1)一般智能资赋优异、(2)学术性向资赋优异、(3)艺术才能资赋优异、(4)创造能力资赋优异、(5)领导能力资赋优异、(6)其他特殊才能资赋优异等六大类。其中领导才能资赋优异及其他特殊才能资赋优异是台湾地区独特的类别,另台湾地区多以百分等级九十七以上为标准,俄亥俄州则是以高于95%为标准,其标准较宽松。
伍、不让任何一位孩子落后法案
年的「不让任何一位孩子落后法案」(NoChildLeftBehindAct,NCLB),是普通教育改革的法案,也是年中小学教育法案的再签署与修正法案,法案内容计分有十类(Title)。
NCLB法案对美国的中小学教育,企图进行全面的改革,并且也重新定位联邦政府在中小学教育中的主导角色;其目的在提高美国公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照顾每位学生的学习状况,特别是针对贫穷及少数族裔学区学生的学习成就多所注意。由此可见,NCLB法案对每一位孩子教育结果的重视,总是希望能做到「带起每个孩子」、「不让任何一位孩子落后」的终极目标,其主要精神乃在于「把每一个孩子带上来」。「带起每个孩子法案」的主要目的,在于提升美国学童的学习成就表现,特别是要帮助那些贫穷及弱势的学生,提供补助、额外协助改善弱势学生的学业成绩,想要达到一个都不能少的理想教育目标(郭千惠,)。
NCLB法案与特殊教育的关联性,在第一类(TitleI)标题为增进不利孩子的学业成就,第项(SEC.)(2)规定:有教育需求的孩子如最高度贫穷学校的低成就孩子、英语精通能力受限的孩子、移民的孩子、身心障碍的孩子、印度的孩子、疏忽(受虐)或犯罪的孩子、有阅读协助需求的幼小孩子。首次将身心障碍孩子列为NCLB法案的对象。所以国会为了使IDEA与NCLB产生密切关联性,而在年修正IDEA04法案。亦即NCLB的条文适用于所有学生,也包含身心障碍学生,并将二个法案作了关联性的结合(黄丽凤等译,)。
根据台湾地区年5月28日特教通报网上最新资料,分析学年度国小身心障碍学生安置类型:已有近八成五的国小身心障碍学生就读普通班,此一现状清楚显示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已迈进融合教育(陈淑贞、孟瑛如,民)。自教育部于民国年公布「特殊教育课程大纲试行运作实施计划」,继而努力推动实施「国民教育阶段特殊教育课程大纲」,虽存在不少问题与困难,但仍显示特殊教育必须与普通教育结合,才能真正达成融合教育的目标。
陆、结语
教育法案是国家特殊教育政策的具体落实,美国特殊教育的理念与服务内涵,至今仍是台湾地区主要参考及借鉴的国家。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在立法程序、法案条文的格式与台湾地区有相当之差异,因此首先必须了解美国的法律系统,其次必须能依公法的编号以检索法案的全文,惟有阅览全文才能全面性了解教育法案的演进及其重要内涵。
前述三个法案都属于成文制定法,成文制定法在美国的重要性日渐增加,但案例法仍是普通法系之核心,新的判例会影响之后法官的判决,如欲查询判例,点入头部白癜风擦什么药北京看白癜风去哪家医院好
- 上一篇文章: 小儿急性中毒性脑病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